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4 月赴嘉兴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技人员

日期:2016-03-31 来源:丁香人才
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6 年 4 月赴嘉兴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技人员公告
 
为加强卫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组织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海宁市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目录高层次急需人才目录编制发布办法(试行)》、《关于公布海宁市 2015-2016 年度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和高层次急需人才目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6 年 4 月赴嘉兴学院医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技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6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9:00-11:00
报名地点:嘉兴学院梁林校区 TCL 报告厅门廊(嘉兴市嘉杭路 118 号)
 
二、招聘计划
 
招聘单位 需求专业 学历 数量 岗位
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嘉兴市安定医院) 临床医学/精神医学 本科 4 临床科室
 
三、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计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招聘岗位所需求的专业、学历及户籍要求;
(三)年龄 18~35 周岁(1980 年 4 月 7 日至 1998 年 4 月 7 日期间出生);带「★」岗位年龄可放宽至 18~40 周岁(1975 年 4 月 7 日至 1998 年 4 月 7 日期间出生)。
在编在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通过招聘已被确定聘用为事业编制的人员报考时必须取得单位同意。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 2016 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 号),在近 2 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 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应聘人员凭毕业证书(2016 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学校推荐材料或就业协议书、须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对有户籍要求的岗位,需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各招聘单位摊位处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核。岗位条件有医师执业资格要求的还需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应符合岗位要求, 且取得的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7 日)。报名人员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一式 1 份,并提供近期一寸照片 1 张。每人限报 1 个岗位。
(二)考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次招聘采取考核(面试)的办法进行,按实际报名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内容为专业相关知识,满分为 100 分(面试合格分为 60 分,面试成绩低于 60 分的不予聘用)。面试时间、地点视现场报名情况安排(初定于 4 月 7 日下午在嘉兴学院梁林校区内进行),面试成绩在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公布。
(三)体检与考察
面试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 1∶1 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工作由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 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 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 号)文件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聘用对象,并在海宁市人才网、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聘用人员为 2016 年应届毕业生的,自经公示明确为聘用对象后 30 天内须与应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招聘过程信息均在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公布,届时考生可网上查询。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 号)执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573-87017381、0573-87017315
监督电话:0573-87017301、0573-8728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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