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引进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5-25

深圳市龙华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

引进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龙华规〔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龙华区引进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龙华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综合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龙舞华章计划”的意见》等精神,进一步加强龙华区公共事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公共事业领域专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龙华区以外引进并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类高层次人才以及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条  引进本办法所指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以及优秀青年人才所需的人才奖励补助,根据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从龙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引才类型及奖励补助标准
第四条  对引进的教育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人才奖励补助。
(一)名校长引进:1.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或者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中小学名校长,给予个人200万元补助;2.由副省级市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中小学名校长,给予个人80万元补助。其中,在全国教育领域内具备较大影响力的,经龙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报龙华区党工委研究批准,可追加50-100万元的补助。
(二)名教师引进:1.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或者获得特级教师或正高级职称教师的个人荣誉或专业技术资格的,给予个人100万元补助;2.获得教育部授予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中小学班主任等荣誉称号,或者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中小学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首席教师、名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名班主任),给予个人80万元补助;3.由副省级市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中小学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首席教师、名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名班主任),给予个人50万元补助。
以上人才要求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校管理业绩突出或教学业绩突出,其中作为校长引进的,原则上要求年龄在50周岁

以下(含50周岁);作为教师引进的,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第五条  对引进的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骨干给予相应人才奖励补助。
(一)国家级临床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国家名中医,国家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300万元补助。
(二)省级临床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省级名中医,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250万元补助。
(三)副省级城市临床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副省级城市名中医,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省级以上)或省级卫生部门下属三级甲等医院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省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180万元补助。
(四)国家级、省级、副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技术骨干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补助。
(五)在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直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在副省级城市市属三级甲等医院或市属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80万元补助。
(六)在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直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地市级城市市属三级甲等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60万元补助。
(七)在地市级三级甲等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任二级学科科室副主任以上,或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50万元补助。
(八)在地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地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紧缺专业人才给予个人20万元补助。
 
符合上述标准中两项以上的,按照补助资金总额最高的项目予以认定。
上述人才如属于临床医学专业的,相应年限的工作经历必须全部在三级甲等医院取得。属紧缺专业的,经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可放宽至三级医院。如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仍承担培养工作的,给予个人30万元的追加补助;如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仍承担培养工作的,给予个人20万元的追加补助。
高层次医疗卫生团队引进的优惠政策,按照深圳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引进到龙华区文化、教育事业单位工作的文化体育人才,给予相应人才奖励补助。
(一)近5年,曾在全国美术作品展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国家级专业展览中获中国美术奖提名奖、优秀奖或最高奖项的,以及曾获得观澜国际版画奖的,给予个人50万元补助;
(二)符合龙华区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音乐、舞蹈、戏剧以及体育等文化体育类人才,给予个人5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于引进的优秀青年人才,给予相应人才奖励补助。
(一)博士后出站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教师资格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下,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选聘条件的,给予个人15万元补助;
(二)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学教研业务部门主办的教学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或者前3名)的,给予个人10万补助;
(三)对于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奖学金,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给予个人5万元补助,具有本科学历学位的给予个人3万元补助;如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级奖学金,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给予个人8万元补助,具有本科学历学位的给予个人5万元补助。
(四)毕业于医学类院校,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选聘条件,持有四证(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人员,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给予个人15万元补助;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给予个人10万元补助。
 
第三章  引才程序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引才需求,由龙华区公共事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龙华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制定下一年度龙华区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如有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人才引进计划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根据龙华区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采取公开招聘(选聘)、赴外招考、选调等方式确定拟引进的人才。
第十条  对于单位急需、特需、关键的人才,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特殊引才形式和措施。
第十一条  引进的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须符合市、区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必要时由龙华区公共事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龙华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用人单位确定拟引进人员名单,经龙华区公共事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龙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人才补助经费的申请按照龙华区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引进的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在龙华区工作期间可以免租金租住一套人才住房(作为名校长引进或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四款引进条件的,租住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其他人员租住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未能安排人才住房,作为名校长引进、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四款引进条件的,可申请租房补贴7200元/月,其他人员可以申请租房补贴4800元/月。对于特别优秀的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定住房优惠政策。
(二)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从核准的岗位数中优先聘用。超出核准数的,用人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连续计算。名校长的职称事宜,按深圳市校长职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引进的名校长、名教师分别建立工作室,纳入龙华区教育系统“三名工程”,每年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工作室专项经费。
(四)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本人要求到龙华区工作的,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办理。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其他就业优惠政策,参照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层次人才子女如在龙华区申请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若为非深圳市户籍,在龙华区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必须全职在龙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服务不满8年调离龙华区、辞职的,取消人才待遇,已领取的人才补助应全额退还,享受的住房优惠待遇取消,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应全额退还。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须明确聘期目标责任,在学科建设、科室人才梯队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设定聘期总目标及年度分目标,用人单位每年度对其进行运营管理、学科建设、科研等方面的考核。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并报龙华区组织人事部门及龙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人才补助;聘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人才在龙华区的服务年限、作出的贡献等情况予以追回已经发放的人才补助,享受的住房优惠待遇取消,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须全额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补助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从人才引进后的首年起,按5:3:2的比例分3年发放;30万元以下的,在人才引进后的首年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市和龙华区出台新的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符合深圳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深圳市名校长名教师引进等项目资助条件的人才,如果资助总额低于本办法同类人员标准,不足部分由区专项经费补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由龙华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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