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面向社会人员公开选聘职员公告

日期:2017-11-03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 号) 有关规定,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核准,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10 名职员,具体职位参见《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岗位表》(附件 1,以下简称《选聘职员岗位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选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员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对报考学历的有关要求
 
1、考生的学历、学位须与职位要求相符。低学历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岗位,高学历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岗位,但必须符合职位表中相应学历的专业和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如:职位要求最低学历本科、最低学位学士,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均要求护理学,如考生的研究生专业为护理学,应具备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如考生的本科学历为护理学、研究生学历为非护理学,还应具备护理学的相应学位。
 
2、职位要求为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考生为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学历的不能报考。
 
(四)对报考专业的有关要求
 
1、报考者的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专业是否相符可以参考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
 
2、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岗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专业为「护理学」,若报考者本科的专业为「护理学」,但研究生的学历为「内科学」,则不符合要求。
 
(五)对报考年龄的有关要求
 
在《选聘职员岗位表》与岗位有关的其它条件中有年龄限制要求的,按《选聘职员岗位表》要求的年龄报考,如要求 40 岁以下(即 1976 年 10 月 31 日之后出生)。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名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或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以及解除处分期未满 1 年的;或受过刑事处罚的;近三年内违反医德医风,被评为医德欠佳及以下的;近三年内鉴定为医疗事故责任人的;
 
2、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限制报考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或投递资料报名的方式报名。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17:00 止(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人事科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爱龙路 6 号),联系电话:0755-28933059。
 
(四)资格初审相关要求
 
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判定是否符合应聘条件。资格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考试候选人,报名资料由招聘单位留存。报考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核人员验证,并提交复印件。
 
1、材料:(1)必需材料:报考者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选聘职员报名表》(附件 2)、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从事临床工作及年限的证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其中已育或已孕人员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参考材料:报名者除须提供(1)必须材料外,可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能力介绍资料、论文、科研成果、荣誉(奖状)证书等,供选聘单位择优时参考。
 
2、其他要求:报考者所提供的审核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报名和选聘资格。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聘用手续前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的备案审查结果为准。
 
三、考试
 
(一)考试由笔试和专业考核组成。
 
1、笔试。笔试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组织。经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超过招录人数 3 倍(含 3 倍)的,对报考人员先进行笔试,依笔试成绩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拟招录人数的 3 倍确定入围专业考核人选。笔试分数合格线为 60 分,笔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专业考核。
 
若笔试合格人数少于拟招录人数的 3 倍,则所有笔试合格的考生均列为入围专业考核人选。
 
2、专业考核。对列入专业考核的人选,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根据拟聘岗位条件,选取 5 名专家组成考官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聘者的实际业务水平和适岗能力进行考核。
如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在拟招录人数 3 倍以内的,则直接采取专业考核的方式进行,不需进行笔试。
 
3、确定体检人选。
 
按笔试、专业考核成绩各占 50% 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依总成绩分数高低顺序,按拟招录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分数低于 60 分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如为直接进行专业考核的,则专业考核成绩为考试总成绩。
 
(二)考试和专业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一)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 1 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
 
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另行通知。
 
体检由选聘单位具体落实。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组织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以及德、能、勤、绩、廉等表现情况。经考察不合格的,由选聘单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
 
(三)审定聘用资格并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或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符合聘用条件,由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拟聘人员名单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公示 7 天;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37 号)及《关于印发 〈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 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 号)等文件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手续;所聘人员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1 号)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从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批准,未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少于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事项
 
(一)经公开招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在龙岗区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含试用期);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含试用期)。
 
(二)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职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此之前获得职位规定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但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
 
(三)职位要求 5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 2012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毕业生的工作经历须以学校毕业证书取得时间后为起算时间,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不予计算。
 
(四)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2893305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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