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部分事业单位 2019 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公告

日期:2019-05-15 来源:丁香人才
为充实全市卫生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 ﹝2011﹞83 号)及《市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 ﹝2013﹞2 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 ﹝2015﹞112 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9〕10 号)有关精神,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高淳区卫健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下卫技人员,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的单位、岗位、数量、资格条件和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nanjing.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各区相关网站及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等网站发布。
 
 
二、报考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5、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1983 年 5 月 31 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为准。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
 
6、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苏人社发〔2012〕41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有关要求
 
1、资格条件中的应届毕业生指普通高校 2018 年毕业尚未就业和 2019 年毕业生,2019 年毕业生须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人员,以及在国 (境) 外取得学历学位并经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按社会人员报考。
 
3、资格条件中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是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三证之一即可。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程序及要求
 
1、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实行网上报名。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9 年 5 月 19 日 9:00 至 5 月 23 日 16:00。
 
2、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其设置的招聘岗位条件,负责对网上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2019 年 5 月 19 日 9:00 至 5 月 24 日 16:00。
 
3、信息查询
 
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在报名时间结束前,资格初审未通过者,可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4、缴费确认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在南京人事考试网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确认(100 元/人)(苏价费函 ﹝2007﹞146 号)。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缴费确认时间:2019 年 5 月 21 日 9:00 至 5 月 24 日 18:00。
 
5、核减(取消)计划
 
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 1:3,对急需用人、基层紧缺又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报名结束后,报考被取消岗位且已成功缴费的考生,可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 10∶00-16∶00,登录南京人事考试网补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补报不成功考生的报名费将通过网上银行退还。
 
6、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初审且网上缴费成功者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6 月 21 日登陆南京人事考试网的报名系统, 下载打印准考证。
7、有关要求
 
(1)考生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学位证)一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2)照片上传要求为本人近期免冠 2 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 格式,大小在 20KB 以下)。
 
(3)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一般不得更改报名信息。需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考试内容、时间和实施办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面试成绩均为百分制,具体成绩计算方法详见。
 
1、笔试
 
本次招聘笔试委托江苏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笔试科目详见,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笔试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2 日(周六)上午 9:00-11:00,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原则上于笔试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南京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可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号查询。
 
2、资格复审
 
笔试合格线为卷面成绩的 60%。在笔试合格者中,按照岗位实际招聘人数的相应比例(同开考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招聘单位 (主管部门) 在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知应聘人员,或通过其网站公布。请在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 无法联系或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近期 2 寸免冠照片 1 张,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及获奖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在国 (境) 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若复审时考生提供的信息与报名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卫生行业资格准入的,招聘单位 (主管部门) 取消考生面试资格,并在招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相关网站公布。
 
3、面试
 
面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在人社部门指导下,按照批准后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合格分数线为各项成绩的 60%;已经形成竞争的岗位,合格分数线为各项成绩的 50%。 
 
(三)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 1:1 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有工作单位的体检人员须于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5 号)执行。
 
(四)公示、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区合并招聘的岗位,拟聘用人员按照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办法进行选岗。
 
因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如需递补,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五)培训和试用期有关要求
 
1、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师、内(外、妇、儿、中医)科岗位人员, 聘用后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并在 3 年内安排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2、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师、内(外、妇、儿、中医)科岗位人员, 直接安排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实行实习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违反培训协议,予以解除培训合同,自行择业。完成培训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经考察合格后办理正式定岗聘用手续;培训期满未取得两证者,不得办理聘用手续,并视情况赔偿培训费用。
 
3、除上述岗位外的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
 
四、招聘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35 号令),视具体情形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35 号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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