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市卫生健康系统赴高校招聘在编卫生专员 70 人公告

日期:2019-11-05
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 号) 及相关规定,结合各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就平湖市卫生健康系统赴中国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公开招聘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见附件 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 全日制普通高校 2020 届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须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1. 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2. 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批、第二批 (不含独立学院) 录取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
 
(三) 年龄 18—35 周岁。
 
(四) 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和其他条件。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公开招聘。
 
(一) 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地点:每所高校将作为一个招聘点。符合相应条件的考生可前来报名。以校园招聘现场会时间为顺序,相关招聘岗位若在中国医科大学中已招满,大连医科大学将不再推出。
 
1、中国医科大学
 
时间:2019 年 11 月 9 日 (星期六) 上午 9:00-11:30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77 号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校区体育馆
 
2、大连医科大学
 
时间:2019 年 11 月 11 日 (星期一) 上午 9:00-11:30
 
地点: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 9 号大连医科大学风雨馆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20 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20 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含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在校学习成绩单) 原件及复印件;
 
4、《2020 年平湖市卫生健康系统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报名表》(见附件 2) 一式 2 份,并提供近期一寸照片 2 张。
 
(二) 资格审查: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贯彻至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 考试
 
采用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合格分为 60 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面试时间、地点视现场报名情况安排。(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 1∶1 比例确定录用意向。有录用意向的对象在考试现场放弃的,由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决定是否递补。
 
(四) 体检与考察
 
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有录用意向的对象参加体检。体检按人社部、原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 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 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 号) 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 号) 执行。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五) 公示、聘用
 
公示。体检、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国平湖门户网站 (http://www.pinghu.gov.cn/)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栏、平湖人才信息网 (http://www.phrcsc.com.cn/) 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不能按时毕业或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报考人员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获取应聘资格、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取消聘用资格。
 
2. 报考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所报专业必须与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一致。具有双专业的毕业生,不能以辅修专业报名。
 
3. 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和服务年限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年限为 5 年。服务年限内不能办理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手续。
 
4. 应聘前未取得相应岗位从业所需的执 (职) 业资格的,还应在聘用后 3 年内取得相应资格,否则终止已签订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5. 本公告未尽事宜,经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商量决定。
 
五、联系方式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
 
联系电话:0573-85023587,85111683,8917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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