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市延平区特设岗位全科医生招聘 2 人公告

日期:2019-12-12
为切实加强我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委编办 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医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试行) 的通知》(闽卫人〔2015〕134 号)、《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 2019 年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闽卫人〔2019〕71 号) 等文件精神,现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特设岗位全科医生 2 名,具体招聘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全区公开招聘 2 个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赤门乡卫生院 1 名,巨口乡卫生院 1 名。
 
二、招聘条件
 
招聘特岗全科医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一定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 执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
 
2. 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经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骨干培训、转岗培训或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 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救医学科、康复医学科专业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
 
二、招聘对象
 
(一) 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职、退休人员; 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医疗机构在职、退休人员; 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省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内人员不得参加招聘。
 
(二) 省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三) 应聘前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四) 本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同级卫健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同意,可跨区域报名竞聘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本省区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并保留其编制。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特岗全科医生招聘:
 
1. 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
 
2.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 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仍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工作程序
 
1. 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由延平区总医院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组织报名工作。
 
1. 报名时间:2019 年 12 月 11 日-19 日。
 
2. 报名地点:延平区总医院人事科 (南平市滨江中路 457 号 5 楼办公室); 联系方式:0599-8632411。
 
3. 报名材料:
 
①报名者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全科医生相关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A4 纸)。
 
②自行打印并如实填写《延平区 2019 年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报名表》。
 
③提交 1 张近期免冠一寸证件相片 (粘贴在报名表上)。
 
④已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在编人员报考必须经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方可报名。
 
⑤招聘职务要求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必须在 2019 年 12 月 11 日前取得。
 
⑥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应聘资格。
 
2. 考试考核
 
采取实践技能测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实践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实践技能测试成绩作为考核和体检依据。实践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最低合格线为 60 分。
 
3. 体检和考察
 
根据岗位招聘人数 1:1 的比例,按照实践技能测试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因体检、考察不合格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在实践技能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选。体检和公示由延平区总医院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和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对体检合格考生在延平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签订合同
 
聘用的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用工性质为编外聘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
 
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期限为 4 年 (服务期内可由单位选派参加全科医生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五、聘用工资福利待遇
 
按《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试行) 的通知》(闽卫人〔2015〕134 号) 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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