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精神卫生医师招录公告
日期:2026-06-09
为深入落实《上海市「精神卫生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心理健康门诊建设的实施方案》等市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辖区公共精神卫生管理体系与心理健康服务指导网络,充实优化精卫专业人才队伍,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拟组建一支稳定性强、专业性高的精神卫生人才队伍。现将具体招录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职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
为深入落实《上海市「精神卫生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心理健康门诊建设的实施方案》等市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辖区公共精神卫生管理体系与心理健康服务指导网络,充实优化精卫专业人才队伍,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拟组建一支稳定性强、专业性高的精神卫生人才队伍。现将具体招录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职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恪守社会公德,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和职业素养,无不良从业及违法违纪记录。
2. 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坚守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责任心、服务意识强,具备适配基层精神卫生工作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3. 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精神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应学位。
4. 持有有效执业医师证书及初级(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10 年及以后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5.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周岁(198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综合能力突出、专业条件优秀者,年龄可酌情放宽。
6. 应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出站毕业生,可通过就业承诺制参与本次招录。
二、职业发展与薪酬待遇
1. 专项人才培养:招录人员统一纳入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实行定岗专项培养管理,由区精神卫生中心全程负责常态化业务培训、专业督导、能力提升及职业指导,助力从业人员深耕精神卫生领域、稳步提升专业水平。
2. 用工及薪资标准:本次招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录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根据辖区基层服务需求统筹分配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岗工作,薪酬福利参照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同类在岗人员核发。
3. 晋升激励政策:日常工作表现突出、考核结果优异并符合进编录用条件的,在事业单位编制招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进编后可按政策享受区卫生健康系统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激励补贴及三年过渡期住房补贴,全方位保障人才扎根基层、安心从业。
三、招录程序
本次招录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全程规范有序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1. 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 16:00,逾期不再受理报名。报名方式:本次招录仅接受网络报名,应聘人员可登录丁香人才网对应招聘端口投递个人简历和证明材料—请点击 >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可自主填报意向服务社区,最终岗位服从区卫健委统一统筹安排。
2. 资格审查与简历筛选:区卫健委对照招录条件,对所有报名人员的简历信息、资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和综合筛选,确定进入后续考核环节人员名单。
3. 面试考核: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将通过电话、邮件/短信方式另行通知面试时间、地点及考核形式,请报考人员保持通讯畅通。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4. 入职体检:面试考核合格人员,统一安排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入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5. 公示录用:体检合格人员由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四、有关注意事项
1. 应聘人员须认真对照本次招录任职条件,自主核验个人报考资格。对报考条件存在疑问的,可在报名期内及时咨询确认,咨询电话:021-55696221(薛老师)。凡经正式审核后不符合报考及录用资格的报名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及录用资格,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2. 应聘人员须对个人简历及所有报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权负责。凡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信息、伪造证件材料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名、面试及录用资格,纳入行业诚信记录。
3. 本次招录全程不收取任何报名、考核费用,不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开展招录相关工作。本招录公告未尽事宜,由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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