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人才实施办法

   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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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招聘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 号)和《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湖委办〔2004〕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称招聘单位)急需紧缺卫生人才招聘。本办法所称急需紧缺卫生人才是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纳入急需紧缺卫生人才招聘指导目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指导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招聘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急需紧缺卫生人才招聘方案须经市卫生计生局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由招聘单位自主进行招聘。

第五条 急需紧缺卫生人才的招聘信息、招聘过程、招聘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品行端正,热爱卫生计生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浙人社发 [2013]197 号)》规定年龄要求。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需双证);

(二)具有卫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急需紧缺卫生人才招聘指导目录中的人员。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招聘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编制招聘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在湖州人才网、健康湖州服务平台、招聘单位网站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程序与方法、时间安排以及考试、体检、考察、监督投诉和违纪处理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聘单位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名,统一登记,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得在招聘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书面或其他有效途径通知其参加考试。考试形式可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考试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形式由招聘单位自行确定,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笔试、面试试卷应委托第三方出卷,考试成绩应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面试合格分数线为 60 分,不满 60 分的不得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建立评委专家库制度,招聘单位面试考官应在

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一般不少于 7 人。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 1:1 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负责考察。考察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在湖州人才网、健康湖州服务平台、招聘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招聘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聘用决定。核实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签订就业协议,按管理权限报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聘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公开招聘制度和考务纪律规定,做好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考试过程必须派纪检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

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笔试、面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题目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试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dxy_yt412lw0    来源:丁香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