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立新规

日期:2007-06-19 来源:丁香园
  近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北京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将不再接收不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   与10年前颁布的《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通知增加了多项内容。首先将原来规定的只能在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扩大到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 ...

  近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北京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将不再接收不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

  与10年前颁布的《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通知增加了多项内容。首先将原来规定的只能在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扩大到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但新增的这些人才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近期,北京市人事局将分批公布本市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名录。其次,新的通知除规定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还增加了不得接收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事档案一项。

  新通知首次将诚信记录纳入档案。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另外,通知要求,长期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档案,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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