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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协议能有多离谱?费用自垫,服务期 10 年,违约赔 10 万......

日期:2022-09-19 
来源:丁香人才公众号

近日有网友在丁香园论坛分享了自己的进修协议,进修费用需自己垫付,服务期 10 年,违约赔 10 万。


图源:丁香园论坛 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这份进修协议书里以下几条内容在园子里引发了很大争议:


1、进修期间的进修费用先由进修人员支付,进修正常结束后由医院负责报销;

2、乙方进修期间医院予以发放基本工资、科室平均绩效和进修补贴,乙方在进修期间必须利用休息日等每周至少回院工作 1-2 天;

3、进修结束后,乙方必须在甲方工作满 10 年,未满 10 年者承担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


以下笔者将从法律角度逐一对上述三个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可以让大家也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个参考。



「垫付进修费」 合法


进修,顾名思义,一般指已工作的人为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而进一步学习。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基本上都是去相较于原医院等级更高或者水平更高的专科医院进行学习,是医院和医务人员双向意愿选择的结果。


对于进修费用的承担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关于医师进修的暂行规定》文件里也并无约定医院和医务人员所要承担的比例以及垫付方式。


在实践中,大多数由医院或者科室垫付,当事人基本不会自掏腰包。但也有部分医院会要求当事人先行垫付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待进修完成后予以按比例或者全部报销。


也就是说,对于要求进修期间的进修费用先由进修人员支付,进修结束后医院再给予报销,并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但若是当事人在进修完成后未再按照进修约定回到所在医院,且 当事人未要求医院予以报销进修费用,医院则不能要求当事人按照进修协议履行相关约定 ,包括赔偿约定的进修费用以及赔偿金。


医院在这个过程里,并未提供除了平台外对于进修有任何实质帮助的行为,实质帮助是指「因进修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进修费、租房、车费、饮食等。



进修期间的工资、绩效、补贴

辞职后也不用赔偿


医务人员进修期间,医院发放基本工资是保证医务人员生活、工作的基本保障。


无论是送培学员,还是进修人员,其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权利是住院医师/进修医务人员作为从事临床医疗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其期间的报酬保障,原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是法律强制规定。


基于此,在法律实务观点上,无论是规培学员,还是进修人员,在和原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后, 约定规培/进修后离职需要赔偿基本工资以及相对应的五险一金内容属于剥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该部分约定应为无效


通俗点说,无论是在法律理论层面,还是实操层面,法院都会认为,无论是去规培,还是去上级医院进修,医院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五险一金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进修的医务人员而言,其去进修期间医院为其支付基本工资以及缴纳五险一金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即使在进修完成后当事人提出离职,其在进修期间获得的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等并不需要赔付。


但是该医院进一步约定了除工资以外的科室绩效和进修补贴, 一般而言,对于科室绩效和进修补贴的发放,在进修期间是否给予,往往由医院自行决定,医院有着自己的自主抉择权。


若是当事人在进修完成后提出离职,对于这部分的待遇是否需要返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讨论。


但医院也和当事人进一步约定了「在进修期间仍然需要回医院工作」的相关内容, 这也就意味着,这两者之间所产生的法律结果具有前后因果关系。


「利用休息日回院上班」让发放工资、奖金和补贴进一步名正言顺。 当事人拿到奖金和补贴,更多的是因为其在进修期间依然为医院提供了劳动力,医院为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若当事人在事后辞职,医院要求其赔偿奖金和补贴,恐怕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违约赔 10 万」违法


违约金问题是大多数医务人员不敢离职,不会离职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大多数医务人员而言,违约金高昂且难以想象。


但我想告诉各位的是,大多数违约金的约定在法律面前都是要大打折扣的。


一般而言,要想让违约金的这条条款产生法律作用,只有两种,一种是服务期限,一种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限的描述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司法判例「进修培训具有特定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以提高医疗人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司法判例,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用人单位(原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给进修医院)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确实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且彼此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也并不意味着违约金数额就可以按照签订的合同给予支付。


《劳动合同法》亦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比如医务人员 C 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进修费用是 2 万元,进修时间为 1 年,合同约定进修完成后需要继续在本院服务 5 年,若服务期限未满,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C 完成进修后的第三年提出辞职,医院要求 C 退还进修费用 2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但在法律层面,由于 C 在进修完成后服务了 2 年,相当于完成了合同约定的 40%,未完成部分为 60%,那 C 只需要赔付给医院 1.2 万元即可(20000*60%=12000)。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未规定专业技术培训完成后需要完成多久的服务期限才不需要进行赔偿,但就实务而言,这两者之间的比例一般不能违反《民法典》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


比如进修半年,要求服务三年,则不违反公平公正。 但如果是进修三个月,则要求服务十年,则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即使医院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其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分摊,具体分摊比例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不签协议则解聘」违法


楼主后来在评论区反映,院长称该协议必须签,不签则解聘。


图源: 丁香园论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情形:


(1) 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试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综上所述,医院不能以不签《进修协议》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医院若执意如此,当事人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予以赔偿。



写在最后


在实际工作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霸王合同」,「不公平合同」,甚至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医院不是法外之地,医务人员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亦不能轻易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委曲求全。


在争取自己利益的时候,要学会试着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陈陈

致谢:本文由北京(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明冬律师负责法律部分审核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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