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让我 24 小时急诊待命,不然只给 1 k 工资,我该怎么办?
日期:2022-10-13
来源:丁香人才公众号

最近在丁香园求职板块,看到了某站友发的帖子:
三甲外科,每个月奖金 4 - 5 k,还要负责急诊手术,即使是下了夜班,或者周末都要随叫随到,但是薪资待遇却没加多少。如果不服从安排,要么去行政科室,要么提离职。
图源:丁香园论坛求职板块科主任为什么这么牛?
很多医学生毕业后都想去大医院、三甲医院,去大医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医院平台够大,无论是科研还是临床都有足够的舞台;二是薪酬待遇相较于下级医院会有明显的优势;三是能接触到很多疑难杂症,对提升个人的医疗技术水平有很大帮助。
然而,有不少医学生进入到大医院后难免有所失望,尤其在职称是初中级时。
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大或等级高并不意味着科室就厉害或者待遇好。除非是全国排名前一百的大医院。
大多数医院的强势科室往往只有几个,很多科室都处于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处境。
这也能理解,毕竟对于 95% 的医院而言,疑难杂症并不经常会遇到,能够处理大多数疾病就可以了。
但是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科主任。
对于很多医学生而言,工作开不开心,在医院里能不能干的久,其实最主要的不在于医院,而在于科主任。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因为科主任不仅仅是职称级别,还涉及到了行政级别。他有权对下级医生进行临床工作的安排,而且还掌握着一个科室资源的分配,包括科研、奖金、值班等等。
既然科主任这么厉害,那么他/她有没有权力让下级医师严格按照自己的意愿办事呢?
下级医师如果不同意科主任的安排,科主任是否有权让下级医师提出辞职呢?下级医师如果不辞职,有没有办法反制科主任呢?
进一步说,下级医生可不可以和科主任翻脸呢?我们仅以上述丁香站友的帖子为例进行法律上的探讨。
科主任有权让下级医师 24 h 待命 全年无假, 随叫随到?
这个问题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其实可以换个说法,即「医务人员有没有休息权?」
答案是,有。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于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医院虽然不能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实行 8 小时工作制,但作为劳动者,宪法赋予了其具有休息的权力。
作为医务人员,亦有权利进行合理的休息以保障身体的健康以及体能的恢复。 但这并不代表着医务人员可以休息权为由起诉医院。
一般而言,医院根据其性质分为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医务人员和医院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事业编制,一种是劳动合同。
对于具有编制的医务人员而言, 若以医院侵犯休息权为由起诉医院,权利则很难保障。
主要原因在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事业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需要按照《事业编制管理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签署的若是劳动合同关系(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其签订的合同关系则适用于《劳动法》,员工加班单位应该给予调休或者给付加班工资。
科主任有权要求当事人 去行政工作么?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科主任虽然行使的是科室的私权,但其私权为医院所赋予。科主任相应行为的后果医院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承受。
那么科主任有权要求当事人离开临床去行政么?
具体需要看合同签订的工作范围。若当事人和医院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性质、范围和岗位,即使是医院,也依然无权要求劳动者从事合同约定外的工作。
比如,当事人和 A 医院约定,其工作岗位为普外科医生,级别为主治医师。则 A 只需要做好其外科主治医师的工作即可。
若 A 医院在当事人完成工作之余仍要求从事其他工作,则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且需要支付合理报酬。
若 A 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则当事人有权拒绝医院的安排。若医院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缘由并不充分,则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要求 A 医院因为违法解除合同而支付赔偿金。
科主任有权要求当事人辞职么?
答:无权。
只要当事人不提出辞职,即使是医院也无权让当事人辞职。那么科主任能否代使医院的权利开除当事人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主要是医院)开除员工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或多个规定: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你不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爱捣乱);(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称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脚踏两只船);(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的)。
那么医院可不可以当事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拒不执行科室工作安排)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仅从当事人的描述里看,很难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可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比如《劳动法》明确了 8 小时工作制,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里却要求是 10 小时工作制,则其规章制度自制定之初便无效。
若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一般而言,当事人有三种救济渠道。
第一种是向医院的医务处如实反映情况,让医院出面予以干预,并陈诉其中的利害关系(比如休息不足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且有猝死的风险);
第二种是向医院所在地的卫健委和劳动稽查部门如实反映,让行政部门介入进来。
第二种只有在第一种办法无效的情况下才建议使用。因为一旦行政部门介入进来,很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发。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能也很难在医院立足了。
第三种是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这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办法。
使用第三种救济办法的后果也并不难猜到,大概率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至于是否需要赔偿,则需要看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和解以及法院的裁定。
写在最后
医务人员认为医疗机构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在民事诉讼当中,维权的前提是权利的存在。
如果医生以休息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法院一般很难受理,因为休息权不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特定权利,还没有明确的作为一项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认。
因此,从《民法典》的角度主张此项权利也是不成立的。
所以,大型公立医院(事业单位)的医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休息权是很难的。司法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给予关注,尽可能保护医生权利。
本文作者:陈陈
致谢:本文由北京(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明冬律师审核发布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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