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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违规津贴」?多家医院取消夜班费,以后值班还有钱吗?

日期:2022-12-07 
来源:丁香人才公众号

近日有丁香站友爆料称,东北某大三甲医院取消了夜班费,原来 100 元 1 个的夜班,现在没了。


截图来源:丁香园论坛


无独有偶,早在 2015 年,陕西一医生反映,其所在医院的医生护士的夜班费因为被当地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津贴」将被取消。


由于缺乏相关文件的支持,医改专家徐毓才曾直言:目前的巡查、审计都把「夜班费」「值班费」等当做「违规」处理,轻则没收,重则罚款,给予院长纪律处分。


甚至有云南医生爆料称,自己不仅需要退还夜班费,甚至连绩效工资都需要退还,不然无法晋升职称


截图来源:丁香园论坛



为什么夜 班费

被认定为「违规津贴」?


2012 年 2 月 4 日,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五项规定: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图源:中纪委官网


此条例的适用对象为所有公务员单位和按照公务员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于公立医院而言,其性质属于后者。


因此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应执法时按照的便是《条例》里的第五条。


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一文可知,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其工作人员收入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由工作年限、职定)

2. 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全国实行统一标准;(高温费、取暖费等)

3.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即奖金)

4. 改革性补贴,各地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机关发放,有的地方与机关发放项目和标准不同。


基于此,在此四部分之外,医院所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会被认定为「违规津贴补贴」



是否合理?


很明显,对于值班费是否明确属于「违规津贴补贴」,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依据主要为《条例》


无论是值班费,还是夜班费,针对群体主要是在临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


对于部分医院而言,值班分为白班和夜班(白班:8:00-17:00;夜班:17:00-次日 11:30 )。


而大部分医院实行的是 24 小时值班制度,从 8 :00 次日 8 :00


虽然明面上是 24 小时值班,但对很多医生而言,实际情况却是从 8 :00 开始上班,直到次日   11:30,乃至更久。


即使下了夜班,也要参与查房,下医嘱,甚至收新患者。有的甚至需要到下午才能顺利下夜班。


对于外科系统而言,可能还要上台做手术


源:视觉中国


笔者作为一名内科医生,曾经工作最长的时间是从 8 :00 到第 2天 14:00,持续工作时间超过了 30 个小时


即使如此,第二天仍然需要正常上班,并无补休,调休之说。


而笔者的 24 小时值班费也不过是 90 元


90 元在一个二线城市,抛去三顿饭钱,基本所剩无几。如果有关部门再把这 90 元当做是医院违规发放的「津贴」,不如考虑直接取消值班。


虽然笔者是值 24 小时,但夜间总有的睡,而对于护理工作者而言,一夜基本无法睡觉


源:视觉中国


基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公益性,如果机械地把值班费/夜班费当做是「违规津贴」,无法从逻辑上形成自洽,也是种机械式执法。



夜班费是 额外劳动所得吗?


众所周知,由于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劳动法》所规定的 8 小时工作制在医院里往往处于失效,乃至摆设的状态


也因此,医务人员即使每天工作超过 8 小时,也很难以加班计算相应的加班费。


但作为医务人员,值班、夜班几乎不可避免,医疗机构也深知不能按照加班费给予医务人员相应的补偿,但可以通过相应的夜班费、值班费的发放,来弥补这方面的欠缺


在这上面,医疗机构也并不吃亏。因为如果按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远远大于医院发的值班费用


因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报酬(1.5 倍);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 倍);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 倍)。



能不能将值班

认定为相应的加班呢?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明冬认为,从定义上看:


值班一般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    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

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工作;

而加班则指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认定加班与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


工作内容上看,加班是正常工作的延续,是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内提供其本职劳动服务。


但值班的工作内容一般为处理突发事件而在非工作时间进行轮值。


工作强度上看,劳动者在值班时间承担的工作不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强度也显然低于其正常的上班时间。


医院属于事业性质单位,并非盈利的公司企业法人。安排医务人员值班,是为了方便病患在夜里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医生能够进行及时的处置


如将医生等同于盈利性的企业公司员工,以值班即等同于加班,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则与医生天然救死扶伤,医疗病患为第一要务的工作职责相违背


因此,不能单独将值班认定为相应的加班



能否将值班费

认定为额外劳动所得呢?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按一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法律并未规定值班必须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计算值班费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一般来说,值班的报酬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值班的时间、任务及所负的责任等自主进行确定。


因此,值班费并非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支付的费用,但不能否定其是基于额外的劳动付出所得收入、其收入是否合理等。


主要看所得工资额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应得程序和规则。



《医师报》出面维护

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有关部门要求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加大审查力度的做法,早在 2013 年《医师报》便刊登了自己的态度:


支持医院按照科学合理的绩效标准重新计算夜班薪酬,以匹配值夜班医护人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强度的劳动家价值;

反对简单粗暴地将夜班费视为违规收入予以追回,同时对长期实行、名不正言不顺、且及其微薄的加班费制度提出质疑;

夜班费可以取缔,但应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值夜班的绩效工资按照劳动法的标准发放,并保障医务人员合法的休息权益。



写在最后


针对医务人员值班费,夜班费是否合规问题,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定论。


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从法理上予以进一步明确。


即使不立法,有关部门也应在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有关法规明确值班费,夜班费的性质。


但需要强调的是,医疗机构有相应的社会特殊性,医务人员所从事的事业,有生命健康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应当尽可能地保障,所对应群体的合法利益


本文作者:陈陈

致谢:本文由北京(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明冬律师审核发布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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