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该怎样维权?
日期:2023-03-05
来源:丁香人才公众号

近日有丁香网友反映,医院领导强制要求科室及自己加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 50 小时,不仅没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甚至连班费都没有。
(截图来源:丁香园 App) 医务人员加班几乎是家常便饭,对于自己的工作未完成或者未来得及完成的,加班似乎也并无不妥。在现实生活里,也几乎很少有医务人员以自己加班为由要求医院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社会层面上也基本默认了医务人员加班不需要给予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当然,医务人员不说,并不代表着这种现象就合理合法。对于加班,其中既有医务人员的无奈之举,也证实了医院在分配工作上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从侧面能够反映出管理层无法更好的平衡好医院科室之间医务人员的分配,继而导致有的科室很闲,有的科室却需要通过加班来完成临床相关工作。
当然正如丁香网友所反映的那样,当事人的加班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不合规以及不合法性,和日常医务人员理解的社会层面上的加班存在着较大的不同甚至截然相反。
基于此,若当事人想要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则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1、微信通知
微信的聊天内容是《证据新规》里规定的电子证据的一种。如果医院领导、科主任等通过微信聊天(文字形式)向当事人表达了要求当事人加班的事实,对于聊天的内容予以合理保存,比如予以截图上传至网盘,以备以后不时之需;或者不轻易删除聊天记录等;
2、电话(包括微信电话,QQ 电话等)
在通话的过程中,如果事先已知道电话内容是通知加班或者是在下班之后继续从事其他工作,可将电话内容予以录音。如果是通过文件下发的,注意予以保存;
3、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领导不会通过上述的方式告知医院职工加班的事实,而是通过院内电话的方式。
对于这种方式,由于既无聊天内容,也很难予以录音,在举证上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但这并不代表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能,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录制视频或者拍照的方式,明确自己是在下班之后或者相应的节假日仍然在从事相关临床工作。在录制视频或者拍照时,需要注意明确好拍摄地点(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从事和医疗机构有关的工作)和时间(下班后或者节假日)。
二、向上反映
在做好第一步工作之后(保留加班事实的证据),就要准备第二步了。对于大部分医务人员而言,走到第二步既有无奈之举,也可能面临着「破罐子破摔」之意。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因为如果医院能够体会医务人员的辛苦,就不会一昧的让医务人员加班,甚至连加班费都不给。
既然在情感上无法体谅,那么即使向上反映也可能会面临着碰壁,甚至医院领导在知道向上反映的事实之后会刻意打压当事人,比如不让晋升职称,刻意延缓晋升职称,克扣奖金,调到边缘科室等。
当然,这并不代表着存在上述的可能,医务人员就要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医院之所以肆无忌惮的「剥削」、「压榨」医务人员,很大程度上恰恰源于上述的理由,如果每个人都畏首畏尾,那医院的法治建设就会一直原地踏步甚至退步。
基于此,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市长热线 12345 反映医院加班的情况,在反映的过程中切记尽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避免被医院报复打击),如果确实需要详细信息,也可以要求接线员尽量不透露自己的姓名和科室。
除了市长热线,还可以向医院的工会、当地的劳动稽查部门、国务院官网留言等合法途径。
三、走司法程序
那么当二者走到司法程序时,作为提供劳动者的一方,当事人的哪些诉求可能会得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呢?
1、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 的工资报酬(1.5 倍);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 的工资报酬(2.0 倍);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 的工资报酬(3.0 倍)。
2、赔偿金(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院解除劳动合同才不需要赔偿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主要是医院)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或多个规定: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你不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爱捣乱);(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称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脚踏两只船);(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的)。
那么医院可不可以当事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拒不执行科室工作安排,拒绝不合理的加班)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呢?仅从当事人的描述来看,很难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可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比如《劳动法》明确了 8 小时工作制,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里却要求是 10 小时工作制,则其规章制度自制定之初便无效。若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那么劳动者(医院员工)是否可以医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劳动合同,导致劳动不能,进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医院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答案是: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 38 条有关规定: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根据当事人描述,其医院行为明显违背了上述两条规定(加班未支付加班费;侵犯了劳动者的想休息权)。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
写在最后
时值两会之际,996,007 似乎成了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而对于医务人员而言,这些似乎都不足为奇。
「常态化」加班不仅让医务人员无法得到合理休息,更让患者面临着医疗事故的风险,相信没有患者愿意让已经连续上了 24 小时班的医生给自己做手术。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近日表示,加强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是当前最需解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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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本文作者:Hjen
头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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