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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始招聘「临时协议」医护人员了?

日期:2025-07-16 
来源:丁香人才公众号

近日,丁香园社区  @好好先森MR  发帖称:连合同制都不如的 临时协议 招聘,招的还是研究生和本科生,就已经这么卷了吗?一年协议,不合格直接不聘用,合格再签合同,这是缺人,招人干活吧?有点离谱!


招聘中出现 「临时协议」 字样
临时协议招聘计划详情 临时协议员工考核要求等

由于这篇帖子涉及医护工作者切身利益,这种用工形式又十分小众, 丁香人才特邀请律师(民商法方向),对该院用工形式进行了一次详细的解读。



临时协议工作人员?

法律上不存在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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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原帖及评论区时,我也震惊于医疗行业用工形式已经发展到这种程度。不多,很多医疗从业者的目光都 聚焦于「临时协议」这 4 个字,其实忽略了更深层的法律问题。


为什么这批人员一旦入职,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这和《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首先, 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协议工作人员」这个说法,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要么是 劳动关系 ,要么是 劳务关系 。这家医院签署的是劳务协议,很明显是想适用「劳务关系」相关的法律。


劳务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它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只受《民法典》约束,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隶属。


也就是说,这种协议下,劳动者和医院之间是平等的, 不需要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只需要按医院要求提供合格的服务即可。 听起来这也太自由了,劳动者只要干好自己的工作,甚至不需要明确接受制度和领导的约束?


但医院考虑的,是另一面。



医护人员一旦入职

将面临什么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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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劳务关系 不强制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 同时,医院也不需要提供完善的劳动条件,只需要提供基本的劳动环境就可以。工作中受伤也不能参照工伤处理,只能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你在工作中因为自身原因滑倒摔伤,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典型工伤,但在劳务关系中,多半是要自己承担后果。


更为重要的是,医疗工作存在较多意外因素和不确定性, 一旦出现医疗风险,医院可以将责任推给劳务工。 这种重大风险,没有哪个劳动者承担的起。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劳务工有建筑工地民工 (但法律对农民工这种劳务关系有额外倾向) 、外卖骑手 (现在也开始加强保护了) 或某些项目外包等。


上面几个例子一看就知道,基本上都属于短期、灵活的服务场景。 但对于医院, 特别是医生、护士工作需要较强的纪律性、较为紧密的团队协作、长期稳定的持续服务, 并不适合劳务关系。



参照国内法律

这种劳务协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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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目前主流的用工方式有五种:事业编、备案制、人事代理、合同制、劳务派遣。前 2 种属于事业编,人事代理和合同制签署的都是《劳动合同》,大部分重要的岗位或人才引进,使用的都是前 4 种用工方式。


对比之下,我本以为劳务派遣,已经是对劳动者最为不利的一种用工方式。 因为劳务派遣给予医院较多的权利,还把用工风险隔离在劳务派遣公司那里。


而劳务协议,连劳务派遣都不如。


毕竟,劳务派遣劳动者还是要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还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这么一看,这家医院的用工形式,已经是 next level 了。


笔者从业以来,还没有见到过哪家医院在主业岗位使用劳务关系,这家医院能公开这种用工模式,也是令人叹服。


不过,国内法律会承认事实行为。 有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的虽然是《劳务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工单位领导, 工作内容长期、稳定,也会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文作者:龚亚楠(河南昶隆律师事务所) 策划:烫晚霞|监制:Kiki
图源:丁香园论坛,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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